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形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账务处理时,借记“管理费用”、“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具体情形下,账务处理分录如下:
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经批准后转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用于免税项目时,按净值计算转出进项税额,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每月末,企业应将“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余额结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或“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完成增值税申报与缴纳。
【常见问题】
问题1:进项税额转出后,对应的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回答1:进项税额转出应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5栏“进项税额转出额”中据实填写,同时在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中注明具体原因,确保当期进项税额减少。
问题2: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答2: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计入相关成本或损失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按规定扣除,例如因非正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部分,需取得损失相关的证明资料方可扣除。
问题3:红字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处理?
回答3:收到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时,需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分录为借记“原材料”等科目(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或蓝字负数),同时申报表在相应栏次填列负数冲减。
问题4:进项税额转出后,原已抵扣的发票是否需要追回?
回答4:进项税额转出仅作账务调整,原发票无需追回,但需在增值税申报系统中如实填报转出金额,并保存相关转出依据(如非正常损失证明、用途变更说明等)备查。
问题5:进项税额转出与进项税额留抵如何区分?
回答5:进项税额转出是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反向转出,减少当期可抵扣税额;进项税额留抵是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两者性质不同,转出会减少留抵税额或增加应缴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