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王涵 中国民间借贷乱象能否迎来规范,高利贷的疯狂能否终结?今年8月1日起,浙江地区将实施《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若民间借贷单笔借款金额超过300万元,借款人应进行备案。“备案制”轻装上阵,但追溯过往民间借贷的坑曾“伏击”过众多参与者,2005年到2012年之间,民间借贷异常繁荣,由此引发的颇多纠纷。
浙江义乌是小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民间资金充裕,衍生出各式的民间借贷却始终裹挟着高利贷利滚利的阴影。“民间借贷都是在桌子底下的,更多是口头协议,写在纸面上的不一定是双方都认定的事实。”一位熟悉浙江地方经济民间借贷的王伟告诉记者。
2006年5月开始至今,浙江义乌商人刘忠信就因民间借贷纠纷陷入长达十几年的诉讼泥潭。
纠纷缘起 悬而未决的第二张借条
刘忠信曾在庭审中出示过的借条显示,2006年5月16日,刘忠信用公司做担保向自然人陈旭龙借款2075万(75万是利息),约定利息使用半个月则每天25元/天/万,如果一个月以上资金利息则为20元/天/万。
刘忠信及担保方义乌恒信公司在金华中院答辩时表示,同年8月10日,刘忠信通过深圳发展银行凤凰支行,汇入陈旭龙妻子陈能芳与其女儿等建设银行账号还款1150万,余款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偿还。
根据记者获得的中间人张某潮就借贷一案的书面叙述,2007年11月29日,陈旭龙要求刘忠信对之前所借2075万的借款遗留问题做结算,按照7.5分利滚利月息计算,陈旭龙认为刘忠信在之前已经支付1150万的基础上,还应支付本金和利息共计4300万元,刘忠信代理人浙江某律所的范律师介绍说,刘当时提出利息太高,而陈旭龙同意让掉一部分,最后刘忠信签下2500万元借条和1300万欠条各一张,计3800万元债务。
不过,因截至发稿,经济观察网记者通过已知的多个联系方式都未能联系上陈旭龙本人,因此上述说法未得到陈的确认。
2008年1、2月份,刘忠信再分四次汇款向陈旭龙归还计1100万元,其余款项则无法支付。此还款记录在金华中院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笔录中,双方都认可。
陈旭龙遂于2008年6月16日对刘忠信的2500万借条提起诉讼,但陈在诉讼中对刘忠信之前通过建设银行归还的1150万不予认可,只认可2008年1、2月份刘忠信的1100万汇款,主张要求以2500万借条为基数,对应尚欠1450万进行追讨。
而金华中院经审理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金中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未采纳刘忠信之前已经还款1150万的事实,支持陈旭龙的2500万借条尚欠1450万的追讨诉求,判刘忠信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旭龙借款人民币1450万。
随后,刘忠信及担保方义乌恒信向浙江高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调解后的三角债插曲
2008年12月24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达成(2008)浙民终字第218号民事调解,其中主要包括认定由刘忠信支付陈旭龙900万元,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分三期履行,而在上述款项支付履行后,陈旭龙不得就案涉2006年5月16日的借款,与2007年11月29日刘忠信出具的3800万借条和欠条另行主张权利。
而范律师告诉记者,他的委托当事人刘忠信直到2019年由于陈旭龙妻子陈能芳不当得利案件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过程中,才在调取资料时发现,2008年浙江省高院在调节刘忠信与陈旭龙一案中,有当时省高院的调查笔录显示,陈旭龙在高院调查时承认曾经收到之前刘忠信还款1150万,也承认2500万借条来源于月息7.5事实,也认可借条出具后归还的1100万,该高院调查笔录只有陈旭龙当事方及其委托律师的签字,而无刘忠信方面的签字。
不过,这一期间又出现了一段三角债务的插曲。
刘忠信提出,2009年2月15日,因陈旭龙欠金营军借款未还,金营军欠刘忠信借款未还,刘忠信遂受让了金营军对陈旭龙的债权,并主张抵销调解书中900万元的债务。同年2月23日,陈旭龙将其对刘忠信享有的部分债权协议转让给陈志伟、何德伦、鲍旭东。
以时间线来看,二十天后的3月12日,陈旭龙及债权受让人陈志伟、何德伦、鲍旭东以未收到约定还款为由,向金华中院申请执行。
2009年10月19日,金华市中院作出(2009)金中指执字第14号执行指令函,将上述案件按照(2008)金中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指定义乌法院执行。
义乌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2009)金义民执字第6361号立案执行,认定该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为陈旭龙,且陈旭龙有大量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合计标的4333万,陈志伟、何德伦、鲍旭东的债权只能经过司法确认后,以参与债权分配的方式实现,不能以取得申请执行人地位的方式变相获得优先受偿权,三人的申请执行主体不适格,故驳回陈志伟、何德伦、鲍旭东三人的复议的申请。
而对于刘忠信主张的债务抵销,也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2009年9月18日,浙江省高院作出了(2009)浙执复字第27号裁定,认为调解书确定的900万元付款义务,无论是付款方式还是付款时间都非常明确,刘忠信擅自改变履行方式,属于未按约定履行。
但刘忠信不服该裁定,向最高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浙江高院的复议裁定,依法改判支持其主张债务已经抵消,不应立案执行的异议要求。
而最高院于将近七年后的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最高法执监155号执行裁定,驳回刘忠信的申诉请求。
12年后 民间借贷罗生门回到原点
这一起借贷开始的12年后,纠纷再回到审判的原点——义乌法院, 2019年9月3日,义乌法院作出(2009)金义民执字6361号结案通知书:执行本金1450万,利息总计1533.487529万的追讨,合并执行2983.487529万。
但陈旭龙不服,于2019年10月28日再次提出异议,要求继续向刘忠信执行欠款人民币本金1450万,利息6237.5907万,合计人民币7678.5907万的请求。
义乌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浙0782执异181号执行裁定,以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陈旭龙提供的利滚利7.5月息利息计算表中的计算方式,不过,法院认为执行款项计算有误,撤销结案通知书。
在2020年4月30日,义乌法院再作出了(2009)金义民执字第6361号结案通知书:该案执行款29915265.23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已执行完毕。至此,义乌法院29915265.23元执行款已经全部执行到位。
案件诉讼期间,义乌法院按照最初(2008)金中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继续执行,经历12年,此案又回到了最初的原点。
而范律师表示,截止2020年6月,除之前刘忠信已经归还的1150万和1100万之外,刘忠信在义乌法院交纳和扣划资金合计2983.487529万,该案合计执行资金超过5000万。
疯狂高利贷何时终结?
一位沪上律师表示,之前的几十年里,民间借贷因当事双方证据意识淡薄而引发的纠纷非常普遍,包括借贷款项的交还付没有留下相应的证据,无迹可寻,这就给以后的维权带来了风险。
“完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违法借贷的打击力度,加快民间借贷征信体系建设,多种力量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化解民间借贷风险。”
此案发生的时间点在2006年-2020年,经过漫长的14年,法律也不断加以完善,诸如刘忠信这样的案件该如何避免再度上演罗生门,借贷双方又该如何自我保护?
针对民间借贷,监管部门也再次出手了。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涉及到民间借贷的规定是禁止高利贷,也禁止“砍头息”。
今年5月15日,通过的《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涉及到民间借贷都做了明文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借款本息余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累计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具有上述3种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一方面是一系列法规出台,法律风险和监管要求下都拽紧了民间借贷的口子;另一方面经济下行压力全世界掀起的“降息潮”,国内实际利率市场降幅扩大,LPR接连下调,商业银行低息贷款为企业输血,民间借贷行为和利率在今后能否坚挺依旧存疑。
(根据采访者要求,王伟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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